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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9********,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乌审旗**镇**路**北面平房。2019年12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乌审旗公安局嘎鲁图第一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20年1月15日因组织赌博和聚众赌博被乌审旗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审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01月14日期间,郭某某在乌审旗**镇“**区”南侧底商“**名车汇”店内,先后聚集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20余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54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户籍信息4.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5.认罪认罚承诺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7.归案情况说明8.证人证言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0.辨认笔录及照片11.视听资料12.扣押清单及照片13.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其租住场所内,纠集他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9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刑事侦查卷四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乌审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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