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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街*号,住*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年底,在王某某(已判)、曾某某(已判)等人开设的赌场中,以每万元日息三百元的高利,向参赌的胡某某等人放高利贷约二十万元,获利约七千元。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叙永县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赌场中的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思桥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镇*街*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被告人郭某某有三万元退款扣押于叙永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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