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郭某某,小名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6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村**号,住**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5月14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获利,在夏津县经济开发区霍庄村自己家中,多次组织张某甲、王某某等累计二十余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一万元左右。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霍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手机数据恢复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夏津县**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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