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郭某某,小名全日、雀日,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31195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村,现住**街**排**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起,被告人郭某某购买四个麻将桌和八副麻将在其弓村的老院内开设赌场从中盈利,2019年2月19日又开设了以推饼饼形式赌博的赌场,至今抽头渔利一万元左右。2019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从现场带回25人,其中19人为涉毒人员,5人为围观群众,1人为被告人郭某某,从现场扣押13878元,扣押赌资全部上缴国库,扣押7副麻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目无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锐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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