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冷水滩区仁湾镇政府旁边的小卖部、梓塘菜市场冷水滩路口4路车公交车终点站、梓塘贝贝幼儿园后面、富裕路、渣冲村、梓塘菜场旁边、梓塘居委会旁、舜皇社区等地,通过长期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桌椅、赌具等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她自己亦参与赌博,以赌博为业。2020年2月份,在新冠肺炎全国特别防护期间,郭某某仍顶风作案,多次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赌博现场被抓获归案,并被扣押赌资11730元。在留置期间,郭某某趁办案人员不备,通过微信转账将这期间的违法所得7万元转给自己女儿李某甲。案发后,李某甲配合公安机关,将2020年2月份以来郭某某陆续转给她的16万元存入公安指定的账户,现该款已被公安冻结。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赌博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及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扣押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邓某某、文某某、凡某某、江某某、李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4.辨认、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长期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峦英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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