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内,违背被害人段某某(女,54岁)意志,采用抚摸胸部、下体等方式对段某某进行猥亵,并致其膝、腿部受伤,经依法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段某某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轶鸣
代理检察员:叶雨露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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