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村**号,被捕前暂住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淄博**建陶宿舍,因涉嫌强奸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21时许,强行爬窗进入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村**建陶有限公司西南角女工宿舍,采取捂嘴、卡脖、压迫等暴力手段,强行与丁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冰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亮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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