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补查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强奸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白杨林办事处幸福小区109栋2单元101室的家中外出喝酒,后因酒醉睡在其居住小区的路边。次日8时许,郭某某酒醒后回到家中,见一陌生女子即被害人詹某某躺在屋内床上,便与詹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詹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疾病证明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被害人精神不正常,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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