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和张某甲曾是情人关系,后来两人发生矛盾,情人关系破裂。2018年10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和张某甲发生争吵。经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没有张某甲的允许,郭某某不能再到张某甲家中找她。2018年11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未经张某甲的同意,强行进入张某甲的卧室,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郭某某违背张某甲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和张某甲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等;2.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张某乙、袁某某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张某乙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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