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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强奸)(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91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200001267731,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居委会**自然村,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小区**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被害人许某某(生于2003年6月16日)到安徽省长丰县北城世纪城与被告人郭某某见面,下午在郭某某位于长丰县**开发区**小区**栋**室的租房内,郭某某强行与许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6.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及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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