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内蒙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算员,户籍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托克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托克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5月9日托克托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7日,刘某某以借款人名义代替被害人高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3%,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0月高某某按照约定还郭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币2.4万元,同时将债务转至自己名下,2015年高某某还郭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案发前高某某归还郭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4万元,剩余欠款至案发未归还。
2015年11月23日左右,郭某某知道高某某位于托克托县**镇的**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有羊,想用羊抵债,便雇佣石某某、何某某等二十一人及一辆拉羊车到达**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某某翻墙进入公司院内,从看门人手中抢走院门钥匙将门打开,郭某某等人进入公司院内,高某某的姐夫刘某某赶到现场协商处理此事,经刘某某与高某某电话联系,高某某同意郭某某拉走200只羊抵顶债务,郭某某认为200只羊的价值不足以抵顶债务,强行拉走384只羊,当晚郭某某将羊拉至和林格尔县,售卖共计人民币19.561万元。
在此期间,刘某某与高某某妻弟王某某将两辆车停在公司门口阻拦拉羊车离开,石某某等人将其中一辆车的车门撬开将车开走,将另一辆车抬走,王某某又前去阻拦,被石某某等人拉开,其他工人因为害怕未阻拦。经托克托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384只羊的价格为人民币23.12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索要债务,雇佣石某某、何某某等二十一人,驾驶五辆车到达案发地点**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翻墙进入公司内部,强行抢走公司大门钥匙打开大门,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使在场工人感到害怕不敢反抗,在未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行拉走384只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蕾
检察官助理:计德宝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其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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