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511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无固定居所。因犯盗窃罪、诈骗罪,2014年12月19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抢劫罪,2018年4月10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8月11日到14日在沈阳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2019年8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预谋抢劫他人财物,发现独自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便尾随至**胡同**-*号楼*单元楼下无人处,郭某某上前抢李某某手机时二人发生撕扯,郭某某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某,并在李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李某某手腕划伤,李某某大喊救命,随后其违法行为被楼上居民喝止,被告人郭某某仓皇逃跑。
2019年8月9日14时30分许,在洮北区**镇**村,被告人郭某某趁被害人闫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后窗户进入闫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黑色oppo A73手机一部;经白城市洮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9,488.00元、黑色oppo A73手机价值400.00元,总价值9,9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825元人民币、手机一部、金色戒指一枚、金猪吊坠二个。
2.书证:抢劫案视频侦查说明、情况说明、诊断书等;
3.证人郑某某、宋某某、鹿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未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一起,价值9,988.00元,属数额较大,其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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