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因难以偿还网络和银行的多笔贷款,决定以被害人邓某某为目标实施抢劫。2019年8月4日23时,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酒店马王堆店的**房间内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拿出事先放在枕头下的红色水果刀,架在邓某某脖子上,威胁,逼迫邓某某当场微信扫码转账21000元到其微信上,并用手机拍摄邓某某的裸照及手机联系人号码,以曝光邓某某裸照的方式再次对其进行威胁。随后,被告人郭某某从被害人邓某某包中拿走其事先支付给邓雄姿的嫖资现金1500元人民币。抢劫得手之后,被告人郭某某迅速逃离酒店,并将大部分赃款转到其银行卡,用于归还多笔网络及信用卡贷款。
2019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嘉雨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郭某某现住所查获并扣押了其作案用的红色水果刀一把、VIVO手机一部、人民币1500元、建设银行卡一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及赃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办案说明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3.视听资料;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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