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工地宿舍。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8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2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5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郭某乙(已判刑)以及“老明”、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铁棍等作案工具驾驶小轿车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船林路14号门面商住两用的金海商行处,由刘某某驾驶车辆在旁接应,被告人郭某甲及郭某乙、“老明”先用铁棍强行撬开卷闸门后,被告人郭某乙负责在外望风和接应赃物,“老明”进入该商行将被害人杨某某放于该商行内价值共计15800元的和天下香烟、蓝嘴芙蓉王香烟等物品盗走。
2、2015年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郭某乙、“老明”、刘某某经预谋后携带铁棍等作案工具驾驶小轿车窜至辰溪县火马冲镇山塘驿商住两用的好伴便利超市处,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放于该超市内价值共计13127元的酒鬼老坛、蓝嘴芙蓉王香烟等物品盗走。
3、2015年1月23日4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郭某乙、“老明”、刘某某经预谋后携带铁棍等作案工具驾驶小轿车窜至溆浦县江口镇百汇超市处,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将该超市内价值共计6895元飞科剃须刀、西凤酒、蓝嘴芙蓉王香烟等物品盗走。
4、2015年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郭某乙、“老明”、刘某某经预谋后携带铁棍等作案工具驾驶小轿车窜至洪江市双溪镇维维购物中心处,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将该超市内价值共计18400元和天下香烟、蓝嘴芙蓉王香烟及现金人民币3000元等物品盗走。
以上,被告人郭某甲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7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人员郭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二)、抢劫罪
2015年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郭某乙、“老明”、刘某某经预谋后携带铁棍等作案工具驾驶小轿车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商住两用的佳有超市处,由刘某某驾驶车辆在旁接应,被告人郭某甲和“老明”、郭某乙用铁棍强行撬开卷闸门,先由被告人郭某甲和郭某乙进入该超市内实施盗窃,后二人被居住在超市内的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发现,被告人郭某甲先逃出超市,郭某乙则被周某某抱住,在郭某乙大声呼喊下,“老明”、被告人郭某甲持铁棍进入超市内对被害人周某某和朱某某进行殴打,将郭某乙救出并将该超市内价值共计18000元的和天下香烟20条及现金人民币2800元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病历记录等;
2、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人员郭某乙的供述;
4、鉴定意见: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且在入户盗窃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郭某甲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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