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从坪山高铁站往龙岗方向走寻找作案目标,在途径坪山高铁站往龙岗方向宝龙街道站前路路段时,被告人郭某某躲进该路段辅道的小树林里面物色目标,伺机实施抢劫行为。晚上 2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经过该路段时,被告人郭某某尾随李某某走了几十米后,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锁喉,并手持树枝顶在李某某腰部右侧让其误以为是利器,进而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抢劫。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有一路人经过,被害人李某某大声向路人求救并突然挣脱,被告人郭某某见状逃跑。2019年3月20日12时许,民警在东莞市凤岗镇***工业区宿舍楼**楼走廊将涉嫌抢劫犯罪的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为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郭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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