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23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在二次补查重报后,于2020年2月19日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77号大东区飞信通讯器材店内,被告人郭某某以购买手机为名,让被害人汪某某拿给其一部翡翠色vivo x27手机,郭某某拿到手机后以流鼻涕为由让汪某某为其拿手纸,郭某某趁汪某某转身拿手纸期间将手机抢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2. 2019年12月12日10时30分许,在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57号瑞和祥手机店内,被告人郭某某以购买手机为名,让被害人赵某某拿给其一部vivo s5手机,郭某某拿到手机后让赵某某拿手机盒,在赵某某弯腰拿手机盒期间,郭某某趁机将手机抢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3. 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在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12号张英通讯手机店内,被告人郭某某以购买手机为名,让被害人白某某拿给其一部黑色oppo reno 2z手机,郭某某拿到手机后让白某某拿手机充电器,在白某某弯腰拿充电器期间,郭某某趁机将手机抢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视频监控截图、涉案手机销售出库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赵某某、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市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抢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宏
2020年3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大东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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