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抢夺罪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夺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经预谋后,来到本市南明区**路沣范通讯手机店内,假借买手机为由,趁被害人高某不备,将一部华为牌Mate30手机抢走,后将手机销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监控截图、账单;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涛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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