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园**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7月4日至7月17日被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于2018年7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2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郭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中确认的其向刘某某给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50万元的义务,并且为了在判决执行阶段逃避法院查封,于2017年5月将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区**街**号**的房产无偿过户给高某某,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通过上述法院向刘某某支付全部执行款本金、利息及执行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侦破报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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