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镇**村**社**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镇**村**社**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后,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9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对贺兰县种子公司与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2016)宁012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郭某某立即停止非法侵占原告所有的种业加工仓储中心院内西南拐角处的11间企业用房,依法返还给贺兰县种子公司(现宁夏**种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郭某某恢复侵占原告所有的种业加工仓储中心院内西南拐角处的11间企业用房的原状,自行拆除非法建设的库房两排,二层钢结构房屋四间及其他非法建筑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该判决于2017年**月**日生效,2017年10月10日,该案立案执行。2017年12月8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郭某某发出(2017)宁0122执1993号公告,责令被告人郭某某在2017年12月25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告人郭某某以搬迁后损失大,要求贺兰县种子公司给其补偿60万元,且其设备无处存放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4月25日、11月22日,因被告人郭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两次对其决定拘留15日,但被告人郭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案由贺兰县人民法院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雯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