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兴城市**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第165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法院的正常活动,同时,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本案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证据链条完整,无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兴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卷宗等书证;2.马营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对兴城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云霆
检察官助理:王晓慢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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