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城**幢**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先后承包平湖市**镇**村**社区和**镇**苑三期农户拆迁自建房项目,先后累计拖欠杨某某、于某某、宋某某、苏某某、邓某某、任某某、莫某某等5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37.9万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未支付上述工资的情况下外出逃匿,经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而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欠条、收条、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37.9万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顾骏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城**幢**室,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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