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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单位**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村,组织机构代码56549****。

诉讼代表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铸造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谷城**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谷城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谷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6日谷城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注册成立谷城**铸造有限公司(以下**公司),郭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郭某某先后聘请多名工人从事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等工作。2016年4月,因经营不善郭某某离开**公司到上海市藏匿。2016年5月,**公司工人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10余名工人因郭某某失联讨要工资无果后向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6年5月24日、6月12日、7月11日、7月14日,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先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向郭某某手机发送短信等方式督促支付工人工资,郭某某均未回复。经调查,**公司和郭某某共拖欠38名工人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工资共计304930.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谷城**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表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献勇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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