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常熟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甲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3年3月2日至2013年12月14日间,在常熟市**镇经营常熟市**有限公司,拖欠该公司职工宋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9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44948.4元。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郭某甲采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的近亲属在常熟市公安局立案之后向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韦某某等6人支付部分工资共计人民币65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拖欠工资员工明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
2.证人陈某丙、郭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琴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6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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