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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49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镇**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同年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登记注册成立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其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自2015年下半年左右开始,被告人郭某某陆续拖欠朱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合计约30万余元。

2015年年底,被告人郭某某逃往外地躲债。2016年3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郭某某公司实际经营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单元*室送达文书号为“萧人社监令字[2016(**)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前付清拖欠员工工资,但被告人郭某某失联,至今未支付拖欠工资。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等;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欠条,借条,工资表,项目经理合同,项目经理责任书,承包工程协议,领(付)款凭证,收据,施工记录,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杨某甲、张某乙、舒某某、戴某某、宋某某、臧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郑某某、张某丙、杨某乙、周某某、徐某某、黄某某、代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被害人熊某某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桔水

检察官助理 陶玲玲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账本等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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