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开始,被告人郭某某独自经营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栋的***玩具制品厂,为工厂实际经营人。2016年3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未支付公司员工工资报酬,并潜逃,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而不改正;拖欠被害人马某某等55人的工资报酬、总金额达350395.5元人民币(已由劳动保障金垫付),详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1019-****号、《仲裁裁决书》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1190-****号。201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两法衔接案件处理表、欠薪垫付申请、员工代表推荐书、仲裁裁决书、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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