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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现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门附近出租屋,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2月开始先后分包了位于湛江市麻章区**路的**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分公司)钢结构制作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口头聘用了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除了该公司代郭某某向部分民工支付了工资外,郭某某累计收到**湛江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约人民币32万元。2019年3月开始,郭某某先后以先垫付一名工伤民工的治疗费和**湛江分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拖欠了高某某、王某某等67名民工工资人民币41万余元,在高某某等人向湛江市麻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麻章区人社局)投诉后,郭某某向其中9名民工支付了工资。同年5月16日,麻章区人社局向郭某某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工资支付书,指令其在2019年5月26日前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但其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

2019年8月23日,郭某某在四川省达州市被抓获归案,其家属于2019年9月2日将其拖欠民工工资41万余元存入麻章区人社局的账户。2019年11月,麻章区人社局已将郭某某拖欠58名民工的工资全部发放,部分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工资支付指令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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