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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招摇撞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0月6日因招摇撞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着警服、警用反光背心,戴警帽,并携带其制作的警察证,在和兴七道街假冒交警进行执法,非法收取货车司机曹某某人民币100元整。经鉴定,郭某某携带的警察证与样本人民警察证不是同版印制。

2.2019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着警服、警用反光背心,戴警帽,并携带其制作的警察证,在和兴七道街沙曼小区门口,假冒交警进行执法,非法收取货车司机曹某某、货车司机郭某某人民币共计300元整。经鉴定,郭某某携带的警察证与样本人民警察证不是同版印制。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共实施招摇撞骗犯罪2起,骗取曹某某人民币250元,骗取郭某某人民币15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4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七道街与清滨路交叉口附近假冒交警执勤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服、警帽、警察证;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崔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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