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1011966********,大专文化程度,原渭南市临渭区地税局**税务所所长,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现住在渭南市临渭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郭某某于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9月7日被临渭区**镇党委按照自行脱党进行除名。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任原临渭区地税局**税务所所长,2004年8月被免去**税务所所长,2006年8月2日被原临渭区地税局辞退。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渭南市临渭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15日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临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0月1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以前,被告人郭某某让樊某某(已故,原临渭区地税局**税务所所长)帮其向陕西****有限公司开具17份完税证,收取税款43822.37元并将税款交由樊某某个人使用。
2004年4月9日,中铁**局将13万元税款转至原临渭区地税局**税务所经费账户,4月12日,郭某某与原临渭区地税局**税务所会计朱某某一同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大厦分理处,将该所经费账户中的13万元税款取现,转存至郭某某个人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郭某某于2004年4月12日、4月15日、4月20日、5月20日分别从该农行账户取款0.1万元、1.9万元、1万元、2.6万元借给樊某某使用,后郭某某将该银行卡交予樊某某使用。
以上税款共计173822.37元,被告人郭某某已于2004年8月份陆续归还,并由原**税务所会计朱某某解缴入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郭某某简历及任命辞退文件;郭某某脱党除名决定;临渭区税务局关于郭某某的情况说明;2004年临渭区原地税局会议记录;税务所长工作职责;渭南市地方税务局临渭分局相关文件;渭南**公司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中铁**局13万元税收的交易流水;会计凭证、税收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所对公账户来账凭证;**税务所对公账户明细;郭某某存款凭条、银行卡流水、银行卡取款传票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芽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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