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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8********,汉族,初中肄业南乐**燃气有限公司市场工程部市场开发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到南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任**公司市场开发部市场开发员,负责**公司市场用户开发、收费等工作。2019年,被告人郭某某经手收取的用户天然气安装款共计19523340元(已扣除2018年缴纳至**公司的20050元),其中,郭某某转账至**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南乐县支行对公账户(16453********7443交易明细逐笔显示)共计10716340元,郭某某微信转至**公司微信账户共计851340元,郭某某在**公司柜台现金交款共计750336元(后存入到**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南乐县支行对公账户16453********7443),以上郭某某交至**公司共计12318016元,另外郭某某补交2万元,剩余的用户天然气安装款7185424元没有交至**公司。2019年,被告人郭某某在收取用户天然气安装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部分安装款挪用归个人使用,至今未退还7185424元。其中,挪用**公司的资金转至大连**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计5457000元(已返还账户资金共计607511元)进行营利活动,以及用于购买彩票和房产、个人消费、其他个人用途。

2020年1月8日,**公司向南乐县公安局报案,同日南乐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公司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微信收交款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南乐**燃气公司营业执照、用户天然气安装款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南乐**燃气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经手收取的用户天然气安装款擅自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至今未退还71854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民起

检察官助理:郭春秀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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