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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4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朝阳区**饭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紫光园饭店门前,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电动自行车,而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20元。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郭某某后被民警抓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8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

2.全部案卷5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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