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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56********,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水泥厂生活区**号楼**室。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肖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宝走账返点,需要银行卡为由,让被告人郭某某帮助收买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U盾、手机卡、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并许诺每套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每月可获利1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联系曹某某、蔡某某、李某某,让对方提供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给肖某某,并许诺给予好处费。曹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等人同意后,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将曹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等人带至肖某某公司,由上述持卡人将6套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提供给肖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6日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他人收买信用卡及配套信息资料提供帮助,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可军

代理检察员:祖可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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