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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07时40分左右,在河南洛阳市**区****村**幼儿园门口,因为婚恋纠纷问题,王某某与郭某某发生打架,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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