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宋某某(已判决)在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赵某某的家中,二人持木棒、砖头将赵某某、丁某某、韩某某打伤。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左侧第八肋骨骨折致左侧胸膜腔破裂,造成气胸、肺组织压缩达70%以上,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急救病历、住院病历、淘宝交易记录、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2.同案宋某某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赵某某、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金普医院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闵楠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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