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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082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的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单元**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4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宋某某(已判决)在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赵某某的家中,二人持木棒、砖头将赵某某、丁某某、韩某某打伤。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左侧第八肋骨骨折致左侧胸膜腔破裂,造成气胸、肺组织压缩达70%以上,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急救病历、住院病历、淘宝交易记录、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2.同案宋某某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赵某某、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金普医院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19年7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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