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39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二小学附近一出租屋。2019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7日、9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23日、9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4日、8月24日、10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因其朋友“阿勇”被“阿某某”殴打,伙同虢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我市古镇镇古某某新兴新村北四某某13号金源美灯配门市对开路段,持刀将“阿某某”朋友即被害人谭某头部、右前臂、背部砍伤,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4日21时许,证人谭某辉报警称其在我市古镇古三壹加壹商场旁一销售鞭炮店铺发现被告人郭某某,随后公安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破案后,作案工具未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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