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物流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栋**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栋**单元**号,身份证号3404051980********。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批准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复杂,我院于2020年1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23分,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乡德邦物流转运中心,因为一个没有二维码标签的快递包裹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相殴打的行为,在殴打过程中,郭某某使用拳头击打到潘某某头面部,造成潘某某鼻部受伤就医治疗,经过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潘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额突骨折。2019年12月3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潘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燕山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
2.证人耿某某、张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缙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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