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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公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郭某某(别名“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山东省邹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室。2013年9月10日,因抢夺被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28日被释放。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该院于同年8月8日至9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同年7月25日至8月8日、同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10月21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同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害人葛某某在邹城市**路**路南经营一家“甏肉干饭”店。2019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该饭店吃饭,后二人一起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二人因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对被害人葛某某胸部、腹部等部位多次击打,致被害人葛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葛某某系被他人多次用力作用于胸腹部造成严重胸腹腔脏器破裂致大量出血死亡。

被告人郭某某行凶后逃离了现场。同年4月23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不锈钢勺子等物证;2.办案说明、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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