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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核桃园镇**庄**村**村**号,现住山东省金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牛某某在金乡县**房间吃饭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郭某甲与牛某某两人使用空啤酒瓶相互殴打,造成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牛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金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郭某甲之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害人牛某某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调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青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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