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住汉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9月6日晚,被害人侯某某(外号**)在汉中市汉台区**路“**烧烤店”与杨某某(已判决)相遇,双方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杨某某怀疑侯某某对自己进行报复,便纠集同行的被告人郭某某、“小**”(身份不明)乘出租车前往**村**组**号出租屋内取了三把砍刀,三人持砍刀乘车再次返回“**烧烤店”,杨某某上前质问被害人侯某某为什么不给自己还钱,双反再次发生争吵,侯某某拿起座椅砸向杨某某后随即逃离,杨某某、郭某某、“小**”三人便持刀对侯某某进行追砍,致侯某某全身多处被刀砍伤,作案后三人逃离现场。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被刀砍致全身多处软组织锐器创引起左肱骨远端开放粉碎骨折,左桡骨上段不全骨折,左胫骨上段不全骨折,右尺骨上段不全骨折均属轻伤,躯干部锐器创亦属轻伤。损伤致左肱骨远端开放粉碎骨折,左桡骨上段不全骨折,左胫骨上端不全骨折,右尺骨上段不全骨折属十级伤残,左肘关节功能不全属七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瑞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