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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楼**号。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18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自称八岁男孩郭某甲从其跟前路过时骂他,在夏邑县**乡**村**楼乡用镢头将郭某甲头部砸伤。经鉴定:郭某甲的伤为重伤二级。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患有抑郁症,对本案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某出生于1950年,系成年人;

2、**村委会证明一份、郭某丙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符合鉴定资格材料、郭某戊申请对其父郭某某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书证实:郭某某患有抑郁症,有家族精神病史;

3、夏邑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郭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中午12时许,到业庙派出所投案,对其用镢头打伤郭某甲头部的事实供认不讳;

4、被害人郭某甲诊断证明及病历证实:郭某甲初步诊断:急性颅脑开放性损伤;颅骨多发骨折;

5、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郭某某因打伤郭某甲于2015年6月18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6、夏邑县公安局移交物品清单,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镢头一把证实:郭某某即用此镢头致伤郭某甲的事实;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郭某甲颅骨骨折,属重伤二级;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郭某某患有抑郁症,对本案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商丘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镢头头上的血迹来源于郭某甲;

8、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现场有血迹,外围现场有一金属把镢头附有血迹;

9、证人孙某某、蔡某某、郭某1、郭某2、郭某3证实:2015年6月18日中午大概十二点左右,见到满脸是血的郭某甲,郭某甲的旁边站着郭某某,手里拿个镢头站着,镢头上还有血迹,郭某某说人是他打的,要到派出所投案

10、证人谢某某证实:2015年6月18日中午正在**乡卫生院值班室值班,郭某甲的家属把郭某甲抱过来的,来时郭某甲为嗜睡的状态,头部和耳朵还流着血,我就赶紧给郭某甲处理清洗伤口,然后给他开药,在头部打了麻醉针及抢救郭某甲的情况

11、证人郭某4、郭某5、金某某、李某某、刁某某、王某甲证实:郭某某性格孤僻,目光呆滞,反映迟钝,有点发愣,曾经到精神病院看过病,现在他脑子反映迟钝,有时候无缘无故发呆的情况;

12、受害人郭某甲陈述证实: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上午放学后,我自己从学校出来往家走,当我走到俺家西边一个老头家门口时,我感觉头上被人打了一下后,我就晕过去了的事实

1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一天上午十一点多钟,具体日期记不住,**即郭某甲骂了我一句“孬种”,联想他多次骂我“孬种”,一气之下,脑子一热,就想教训他一顿,就顺手用镢头朝他头上打了两三下。我这个人一遇到急事,就控制不住自己,事后就后悔。在把**打倒之后,看到他头上流血了,我就吓坏了,心里想我杀人了,然后就给他爷爷奶奶说去了,他爷爷奶奶看我当时气势汹汹的,我离开后他们去招呼**。我心想我犯罪了,就去派出所投案了,让派出所处理的事实

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的供述,详细供认用镢头打伤被害人郭某甲的犯罪事实经过,证人孙某某、蔡某某、郭某1、郭某2、郭某3等人也证实郭某某致伤郭某甲的事实,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均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刘永刚

2015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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