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5时许,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罗某甲与郭某某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用拳头将罗某甲鼻部打伤致骨折。经鉴定罗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2、证人黄某某、罗某乙证言。
3、被害人罗某甲陈述。
4、书证一组。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效波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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