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道**工房**楼**门**号,唐山**退休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0时许,郭某某到古冶区郝某某母亲家敲门,找郝某某要手机,郝某某不在该处,后郝某某与郭某某电话中约定在花漾山小区门口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郭某某用混凝土块、木棍殴打郝某某头部、肢体等部位,致使郝某某受伤。经鉴定,郝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贵全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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