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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工房******号,唐山**退休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0时许,郭某某到古冶区郝某某母亲家敲门,找郝某某要手机,郝某某不在该处,后郝某某与郭某某电话中约定在花漾山小区门口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郭某某用混凝土块、木棍殴打郝某某头部、肢体等部位,致使郝某某受伤。经鉴定,郝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贵全

2020年10月28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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