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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因怀疑妻子王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郭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中铁奥维尔小区用水果刀将其面部划伤,后主动投案自首。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郭某某挡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伤害故意致人轻伤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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