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25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住肥东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和洪某乙在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院内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双方因口角发生争吵,后郭某某用拳头将洪某乙的鼻部等处打伤,致洪某乙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洪某乙本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及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洪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4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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