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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居民身份号码372523195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村**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素有矛盾。2019年2月4日8时许,郭某某在莘县**镇**村用铁锨拍打被害人王某某背部,致王某某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两人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娟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莘县**镇**村,电话159987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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