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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村**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6月27日19时许,在蓬莱市**镇**村郭某乙的家中因琐事将郭某乙打伤,致郭某乙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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