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捕前住山西省寿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9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前往被告人郭某某家索要欠款,后两人发生争执,郭某某从炭房找了根铁棍殴打赵某某,致赵某某受伤。经寿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殴打被害人赵某某所用铁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物证;6.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照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赵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素芳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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