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家中与丹凤县**镇青年刘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某某持钢叉将刘某某左臂插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王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及照片等在卷佐证,被告人郭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金喜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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