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路**村,住文安县文安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21时40分许,在文安县文安镇东关某某烧烤店,因被告人郭某某的弟弟郭某凯与被害人李某某有矛盾,双方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郭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捅伤,又将紧跟上来拦架的被害人王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金坡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活页8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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