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 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号,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街**巷**号**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0日己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6时许,在新郑市**街**巷**号**楼门口处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证人白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书证;5、新郑市公安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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