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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自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下午,郭某某母亲阳某某因与周某某发生纠纷,阳某某被周某某摁倒在地,郭某某见后用双于将周某某拉倒在地,后用右手对周某某左脸打了两拳,造成周某某受伤,当天下午,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交代了整个事情经过,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后果。2020年7月6日,经鉴定,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组织调解后,郭某某愿意承担相应后果,负担费用,周某某不同意调解。案件发生后,郭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好,愿意承担相应后果,愿意负担周某某费用。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9月4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周某某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费用票据复印件(2)郭某某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3)阳某某病历、疾病诊断书复印件(4)郭某某户籍信息(5)郭某某承诺书(6)茶山镇派出所调解协议书;2.证人阳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高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醴陵市**镇**组**号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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